第155章 苏妲己你最适合去的地方
哪吒李三当然不可能当着自己师父的面前进行抽奖,那样抽到了奖品,不就会让师父多疑吗? 他暗暗的对系统说道:“稍后我在抽奖。” 太乙真人看着哪吒李三疲惫至极的样子,便对身边的金霞仙童说道: “金霞童儿,快将屋内的仙酒拿来。” “诺。”金霞仙童飞快的跑进了屋内。 他取来了那壶还剩下少半壶的仙酒,恭敬地递到了太乙真人的面前。 太乙真人说到:“爱徒,你快点儿把这剩下的仙酒,都喝下吧,以便补充你因发动了摧城大招后被掏空的体力。” 此时,哪吒李三感觉到现在自己连伸手,去接酒壶的力气都没有了。 太乙真人吩咐道:“苏妲己,你去帮你的大师兄。你喂他喝下这仙酒。” “诺!”苏妲己接过酒壶,跑到了半跪在地的哪吒李三的身前。 苏妲己小心翼翼地给哪吒李三,喂起了仙酒…… 哪吒李三将酒壶中剩下的仙酒一饮而尽。 瞬间,他感觉到体力一下子就恢复了。 他收回三头八臂的法相,身体恢复如初了。 苏妲己关切地问道:“大师兄,你没事吧?” “无妨!”哪吒李三回答道。 他又向师父太乙真人拜谢道:“多谢谢师父赐给的这仙酒,让徒儿我恢复了体力。 不知道,师父您这种仙酒还有吗?” 太乙真人摇了摇头,说道:“我这乾元山仅此一壳,这还是玉虚宫我的师父元始天尊送给我的呢!” 哪吒李三这师父这句话记在了心里。他准备着,以后有机会,一定要去一趟玉虚宫,向元始天尊多讨些这种能瞬间恢复体力的仙酒。 这样,自己在发动厉害的摧城大招以后,不就可以迅速地补充体力了吗? 太乙真人一指哪吒李三打出来的八个大深坑,对他埋怨道:“为师不是让你不要发动‘摧城’了吗?看你把这莲花池边的平地,给砸出了八个大坑。” 哪吒李三嘿嘿一笑,说道:“这八大坑,师父您可以把莲花池里的水,引到那八个坑里,再栽种些莲化。这样加上原来的一个莲花池,这不就正好凑成了九大莲花池了吗?” “呃?”太乙真人:“……” …… 重新回到屋内的太乙真人,郑重地说道:“爱徒啊!为师此去玉虚宫,见面了我的恩师元始天尊。天尊,不仅仅告知了我们十二大金仙,即将到来的封神之战。 而且,天尊还动员我们十二大金仙派出弟子下山,去助周伐纣。 其实,爱徒啊,你在乾元山金光洞里面,已经将你的修炼等级提升到了合体期的中阶,这已经远远地超越出了普天之下所有修炼者修炼的速度了。可以说,你创造了一个修炼速度、修炼进展最快的奇迹。 何况,为师该教给你的,已经全部都教给你了。 你若继续留下乾元山上,在修炼上也不会再有显著的提升了。 而你若下山去历炼,说不定在助周伐纣的多次战斗的机缘下,你在封神大战中成仙、成神、成圣,都极有可能的。 因此,为师想派你下山。 不知你意下如何啊?” “徒儿谨遵师命!”哪吒李三说道。他表面一副很舍不得离开这里的样子,实则,心里还是很高兴的。毕竟下山之后,投入到了封神之战,无论是重新发自己修炼等级的提升还是建功立业,都是有好处的。 同在屋内的苏妲己,听到太乙真人要送哪吒李三下山助周伐纣,她向前一步,跪倒在了师父的面前,请求道: “徒儿苏妲己,也想跟大师兄一同去助周伐纣。请师父准许。” 太乙真人摇了摇头,说道:“苏妲己,你现在的修为,实在是太低了。” 哪吒李三一抱拳,说道:“师父,我能保护我的小师妹啊!再说,她也可以在助周伐纣的战斗中,提升她自己的修为啊!” 太乙真人依然坚定地对哪吒李三说道: “爱徒啊!其实事情,为师可以全都答应你。 但是,你带着你这位修为不高,还总想着报仇,意气用事的小师妹苏妲己,一起助周伐纣,为师断然不会答应的。 为师知道,你们师兄妹二人,在这几日内,相处出了感情,不舍得分别。 可是,封神之战不是儿女情长,在参战过程中,哪吒李三你完成不能分心。 等到封神之战结束后,或者苏妲己的修为也提高到了合体期时,你们二人有朝一日也必定能重聚在一起。” 其实,哪吒李三还真没有打算带着苏妲己一起参加封神之战,毕竟那场大战,实在是太危险了。无论是谁,都很有可能战死,然后灵魂进入封神榜,之后等到伐纣成功之后,再由姜子牙封神。其实,封成的神,就是天庭的奴仆吗? 哪吒李三当然不希望自己的小师妹成,为天庭的奴仆啊! 所以,他还是比较顷向师父这边的,他希望自己的小师妹能够留在一个安全的地方。但是,在自己小师妹面前,还要装出一别要为她向师父积极争取的样子来。 此时,苏妲己有些不悦地说道:“师父,大师兄下山后,我一个女儿家的,留在这乾元山修炼,多有不便吧?” 她这样说,其实就是想让师父同意她跟哪吒李三一起下山助周伐纣。 “哈哈哈……”太乙真人朗声大笑道:“为师这次玉虚宫之行,已经为苏妲己你找到了最合适去的地方了!”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